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录入: 来源: 作者: 浏览:
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教〔20159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各事业办、民办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修订了《南宁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教育局 

                                                               201526 

 

 

  

  南宁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学校)和在此类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专人操作的管理体制。 

  南宁市教育局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南宁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电子学籍系统)顺畅对接;审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全国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学生入学必须参加由南宁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高中招生实行“双向选择”,符合录取条件者,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招办)批准,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盖有中招办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一律不能录取到学校就读。未经中招办批准,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第五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盖有中招办公章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统一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取得学籍。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须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录取学校应主动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录取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1.学生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者; 

  2.学校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者;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学校要按南宁市教育局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如:录取通知书、学籍卡(一式两份)、奖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材料)。并按时将新生的电子学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 

  学籍号主号为其全国学籍号,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副号由市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共有16位数字。第一、二位数字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数字是市代码(南宁市为01);第五、六位数字是县区、开发区代码;第七、八、九、十位是学校代码;第十一位数字是学段代号(高中学段以“3”表示);第十二位数字是性别代码,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表示;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位数字为学生顺序号。学籍号主号用于学生基本学籍信息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副号仅用于市电子学籍系统内部技术管理。 

  第九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在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章  考勤、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组织对在校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性评语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给予整体描述,要突出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既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成绩,又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定期形成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综合实践活动等。)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考查)。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性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要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四条  学生按课程方案规定学完本学年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和考核(考查)合格,正常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正常升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留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 

  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学生留级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并相应调整该学生的学籍。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 

  1.因伤病需长期(50天以上)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并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的;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的; 

  3.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休学。 

  因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者,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因伤病休学,如一年内病已痊愈,申请提前复学的,须由学生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复学到原年级原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应及时凭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超过两年。 

    

  第六章  转学、退学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凡录取到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如学生户籍随父母新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只能转入同类同等办学水平且学位未满(每班不超过55人)的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如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和转入学校校长同意,并在《南宁市普通高中转学联系表》上签字后盖学校公章,报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以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异地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同意的证明,及原地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先自行联系相对应的转入学校,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入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除外)。学生休学期间不能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双向转学。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转入全区任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限转入南宁市的普通高中学校。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需经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就读,转学学生所学普通高中课程可适当转换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分,所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应全部予以补修。 

  申请转入全日制普通高中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须具备南宁市中考成绩,且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含单科成绩排序)。其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学期转入普通高中一年级就读,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转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待手续齐备后,学校方可接收转学学生。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强迫其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应对转入、转出学生的名单和转学证明材料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转学名单于每年4月和10月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原因,在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 

  延长休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的; 

  3.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 节的; 

  4.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送交学生及监护人,并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准予退学。学生退学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退学者,学校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局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并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在一学期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师生评议,确已改正错误,由学校撤销处分并在校内公布;一学期内仍不改正者,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视其违纪情节轻重,定为半年或一年。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师生评议确已改正错误的,由学校撤销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学生仍无悔改表现,应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的,学校应开除其学籍,并报南宁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获得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及合格以上,准予毕业。经南宁市教育局审验后,由学校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学生修业期满,但不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高三年级参军,如已经修满144学分且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南宁市教育局批准审验后,由学校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其他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参军,学校协助其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补考仍不合格的,学校可先发给高中结业证书。待其按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规定补考合格后,学校为其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宁市教育局。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南府教〔20087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