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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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的管理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普通高中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由所在学校按规定负责管理。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在档案里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初中毕业生入学必须参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高中招生实行“双向选择”,符合录取条件者,经市、县(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招办”)批准,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盖有“中招办”公章的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须持盖有“中招办”公章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统一到所属教育局确认后,方取得学籍。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一律不能录取到普通高中就读。未经“中招办”批准、学校擅自录取者,所属教育局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五条  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录取学校应主动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录取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所属教育局备案,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六条  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因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的,录取学校应主动了解情况,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属教育局备案,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并令其离校:

    1.学生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者;

    2.学校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者;

    3.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并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一年以内不能治愈者。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市教育局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一人一档的学籍档案材料应包括: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籍卡(一式两份)、学生手册(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奖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等相关材料)。并按时将新生的电子学籍报所属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  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统一编制学籍号,学籍号有16位数字,第一、二位数字是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数字是市代码(南宁市为01);五、六为数字是县区、开发区代码;第七、八、九、十是学校代码;第十一位数字是学段代号,(高中学段以“3”表示);第十二位数字是性别代码,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表示;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位数字为学生顺序号。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在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办理批准手续。

三、评价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对在校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进入课程改革的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推进课程改革的要求和自治区关于高中在校生实施课程改革的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分别作出学期、学年和高中毕业生的综合性评语及综合素质等级评价。

综合性评语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给予整体描述,要突出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既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成绩,又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综合素质等级评价要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出学生不同的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表现很好的,评为A等;表现好的,评为B等;表现一般的,评为C等;表现不好的,评为D等。

各校评定学生综合素质为A的比例不应超过30%,评为D等时应极为慎重,比例不允许超过5%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必须组织对在校生进行学业成绩评价。按照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凡取得学籍的高中在校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地理、历史、生物、政治、信息技术等十门课程,由自治区会考办组织。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由市会考办组织。学生的体育成绩,由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及体育达标情况综合评定。学科成绩按照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成绩,采用等第制呈现,等第标准由自治区会考办统一划定。各科成绩分为ABCD 四个等第,D 等为不及格。考查科目的成绩只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第。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对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

四、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确定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但不实行六级、跟班试读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即使某些学科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五、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评价、体育科学业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批准体育科免修者除外),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经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补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高中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毕业会考的补考,达到了毕业标准后,学校可以为其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一条  毕业年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者;

    2.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者。

第二十二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六、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伤病需长期(三个月以上)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具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者;

3.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监护人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应交验有关医院疾病证明;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休学。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续办申请休学手续,并经学校批准。连续休学(连同第一次休学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年。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者休学时间只能为一年。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者,需经所属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应及时凭休学证明和有关医院证明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七、转学、退学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在《南宁市普通高中转学联系表》上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并报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以转学。转学学生的学籍号由转入学校根据市教育局的规定,重新调整。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异地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同意的证明,及原地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先自行联系相对应的转入学校,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入学。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准予转学。

市区内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准转学,凡录取到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如学生户籍随父母新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只能转入同类同等办学水平且学位未满(每班不超过45人)的学校。

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不予转学。

学生休学及受处分期间不能转学。

非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学生与学籍必须相吻合,不允许出现无学籍试读、复读、寄读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任何转学都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待手续齐备后,学校方可接收转学学生。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逼使其转学。

第三十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要报所属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应予以退学处理,不得保留学籍:

    1.休学期满,无其他特殊原因,在1 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者;

    2.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者;

    3.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 节者;

    退学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退学者,学校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情况及时报所属教育局备案。

八、奖励、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裁定。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先由学校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家长,再由校长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六条  开除违纪学生学籍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校提出报告,经所属教育局审核批准,并通知家长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留校察看的时间,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定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经师生评议,由学校通报撤销处分;如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应由学校报所属教育局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在一学期内,经师生评议,确已改正错误,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不改正者,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应同时开除学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持批准处理单位证明,报所属教育局审核,可以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九、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8111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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