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师生家长的一封信(“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三封信”、“五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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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尊敬的老师、家长朋友们:

南宁,我们学习、工作的乐土,生活、休息的家园。当前,南宁市正在举全市之力、聚全民之智,广泛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亲爱的同学们,尊敬的老师和家长朋友们,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让我们小手拉大手,文明齐步走,积极参与到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中,共同建设壮乡首府美丽的家园!

                                                            南宁三中

                                                        2013年6月27

附件1

美丽南宁  需要你我他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南宁,我们学习、工作的乐土,生活、休息的家园;南宁,秀美壮乡的首府,广西的形象和窗口;南宁,中国绿城,全国文明城市、联合国人居奖城市等荣誉落户之城。美丽和谐的南宁,需要我们去呵护;来之不易的荣誉,需要我们去珍惜。

然而,却有一些人不去呵护、不懂珍惜:他们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无序遛狗;过马路不走斑马线、攀爬护栏、闯红灯;在大街上占道经营、乱摆乱卖,乱贴乱画、散发非法小广告;违规停车,违规变道;甚至有的人无视法律法规,无证行车上路,违法载客经营;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建筑垃圾;肆意损坏绿地、砍伐路树、偷盗破坏公共设施……

不讲卫生、不讲文明、不讲秩序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和现象,不但影响了我们的环境,损坏了南宁、广西的形象,也影响到我们每一个市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影响到每一个家庭的安全感、舒适度、幸福指数。广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纷纷谴责,要求市委、市政府坚决整治。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就是顺应广大市民的希望和要求,共同行动起来,对脏、乱、差现象说“不”,还大家一个整洁、畅通、有序的美丽南宁

其实,美丽南宁离我们并不遥远。我给出一份整洁,你让出一份畅通,他献出一份文明有序,美丽南宁就会悄然而来,变得那么怡人,变得那么生动,显得那么温馨。美丽南宁建设需要大家的自觉,还需要制度来呵护。近期,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城市综合整治的管理办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严管重罚,希望大家严格遵守、积极配合,形成行为规范。

市民是城市的主人,市民就是你我他。建设美丽南宁,是我们共同的责任,需要大家共同参与。行动大于一切,个人的一小步,加起来就是城市变化的一大步。让我们从自己做起,从今天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本职做起,积极投身“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成为建设美丽南宁的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我们期待着,南宁更加干净、整洁、畅通、有序、多彩,全体市民都生活在青山碧水、绿树红花、蓝天白云交相辉映的优美环境中,大家脸上都洋溢着和谐幸福的笑容!

南宁是我家,美丽靠大家。市民朋友们,只要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南宁的明天就一定会更加美丽!

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

2013619

附件2

开文明车 做文明人

——致全市驾驶人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驾驶人朋友:

您好!

整洁、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是所有驾驶人的共同追求。只有这样,公交车才能更加便捷,出租车才能更加得益,私家车才能更加便利,公务车才能更加高效,市民、游客才能更加安全。

驾驶人朋友,当您手握方向盘时,您掌握的不只是个人的安全,还关乎他人的安全;您掌握的不只是个人的幸福,还关乎家庭的幸福;您掌握的不只是个人的文明,还关乎整个城市的文明。遵守交通法规,开文明车,做文明人,体现了所有驾驶人的应有责任,也是全体市民的共同期待。您是保证交通畅通的责任人,也是美丽南宁的建设者。当前我市正在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市里出台了一系列严管重罚的措施。希望您:

珍爱生命,谨慎行车。安全非儿戏,生命亦无价。车祸教训深,违法代价大。交通事故没有彩排,人的生命不会重来。一定要爱惜生命、小心驾驶,做到先看、先慢、先停,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遵守法规,有序行车。做到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保障应急通道畅通,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不乱鸣喇叭、不随意掉头转弯。坚决抵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逆行、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

文明驾驶,礼让行车。行车中自觉做到礼让斑马线、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等文明交通行为,更要做到车辆一动,想着群众;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如果您是公交车司机,请您做到不并线进站、不跨线行驶、不抢占非机动车道,不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客。如果您是出租车司机,请您做到不乱停接客、不急停猛拐、不争道抢行、不违规占道,树立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如果您是货车司机,请您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开野蛮车,共同抵制强行超车、强行会车、逆向行驶等野蛮危险驾驶行为;自觉遵守道路限行规定,整洁出行。如果您是小轿车司机,请您做到不强行夹塞,不强行并线,不随处泊车,自觉礼让行人,进入路口按照导向标志行驶,高速公路不占用应急车道,夜间在市区不乱用远光灯。如果您是摩托车司机,请您做到不闯行禁、限区域,不与货车、公交车和小汽车争道抢行,驾乘车辆时戴好安全头盔,保护自身交通安全。如果您开的是电动自行车,请您及时登记上牌,做到靠右行驶,走非机动车道,不乱闯乱撞,不随意逆行,营造文明交通环境。

今天您是驾驶人,明天也许是行路人,而路上的行人可能就是您的亲戚朋友。文明安全行车,既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亲戚朋友生命的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负责。人多车多,礼让要更多。路好车好,文明才最好。车让人,让出文明;人让车,让出安全;车让车,让出秩序;人让人,让出和谐。

驾驶人朋友,您的每一个文明行为,南宁将为您自豪!从现在开始,立即行动起来,开文明车,做文明人,为美丽南宁增光添彩!

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

2013619

 

附件3

小手拉大手  文明齐步走

——致全市广大师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亲爱的同学们,尊敬的老师、家长朋友们:

环境是最生动的教材,社会是最好的课堂。当前,南宁市正在举全市之力、聚全民之智,广泛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全市广大师生和家长是建设美丽南宁的生力军,要以投身美丽南宁建设为光荣。

同学们要自觉行动,遵守公德。你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该有一颗公德心。遵守社会公德,不仅是良好行为习惯的要求,更是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你们自觉行动起来,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家里,自觉整理个人物品和房间,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在学校,积极参加校园大扫除活动,做守纪保洁的标兵;在社会,讲文明、讲公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闯红灯、不违反公共秩序,积极参加“整洁畅通有序”的志愿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主动关心、宣传、融入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用你们的“善小”之举,换来生活环境的整洁,社会文明的提升。
   

老师们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你们是薪火相传的辛勤园丁,是孩子们的人生引路人。你们的言行,会对孩子们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要率先垂范,言传身教,以春风化雨、潜移默化的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并通过主题班队会、国旗下的讲话、社会实践课等活动载体,支持、引导学生们一起投身到“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中,助力整洁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建设。

家长朋友们要积极引导,榜样示范。你们不仅是这座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更是孩子们的第一老师,建设整洁畅通有序的城市,你们肩负着双重的责任和使命。请你们用文明有力的大手,托举起城市整洁畅通的脊梁;用文明有序的行动,给孩子们创造更高尚的行为榜样和示范力量。

亲爱的同学们,尊敬的老师和家长朋友们,“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让我们小手拉大手,文明齐步走,积极参与到“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中,共同建设壮乡首府美丽的家园! 

 

 

 

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

2013619

 

 

 

 

附件4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南府字〔20134

为了营造和维护整洁干净、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 7 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整治垃圾乱扔等行为

(一)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 50元罚款;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100 元罚款;随地便溺的,责令改正,处2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的,责令改正,处1000 元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2 万元罚款。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内向外抛撒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2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

(四)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的,责令改正,处 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2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

(六)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的,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00 元罚款。

(七)运载散体(流体)物质泄漏(遗撒)污染道路的,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2000 元罚款。

(八)施工场地的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污染道路的,责令清理道路污染物,处2000 元罚款。

(九)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责令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50 元罚款;携犬进入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的,责令其改正,处500 元罚款;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对单位的并处每只3000 元罚款,对个人的并处每只2000 元罚款。

二、严厉整治摊点乱摆等行为

(十)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的,或者利用机动车占道销售商品的,责令改正,处2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其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含用于占道销售的车辆)。

(十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或者临街店铺经营者跨门槛(窗)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并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

(十二)经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十三)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

(十四)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 元罚款。

(十五)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30 元罚款。

三、严厉整治广告乱贴等行为

(十六)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喷涂的,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按每处处500 元罚款;对指使、他人违反规定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 倍予以罚款。

(十七)不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

(十八)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 元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500 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九)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散发小广告等宣传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 元罚款;宣传品内容含有兜售假证、假票、假货或者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的,由公安、工商、税务、卫生、人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严厉整治道路乱占乱挖等行为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处2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或者拦截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的,对施工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依法应当处以 50 元以下(含50 元)罚款,但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他人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达到2 小时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达到1 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六、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 2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 元罚款。

特此通告

2013 6 19



附件5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府字〔20135

为了整治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脏、乱、差现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 7 5 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的责任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经营有序,具体包括:

1.建设和维护市场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

2.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

3.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扔(倒)垃圾、乱泼(排)污水现象;

4.清除市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搭盖;

5.依法规范设置门店招牌、匾额和户外广告设施;

6.划定停车区域,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

7.制止临街门店经营者跨门槛经营、市场内经营者占用公共通道经营或者到市场外摆摊经营行为。因管理不善,整改不力,导致脏、乱、差现象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农贸市场开办者的开办资格,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严厉查处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

(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未保持市场设施完备、环境整洁,未做到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

(三)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占用通道堆放物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保持摊点干净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罚款。

三、严厉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四)在农贸市场外摆卖物品或者跨门槛经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并扣押相关物品和工具。

(五)农贸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擅自在市场外的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30 元罚款。

(六)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按每处处500 元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 倍予以罚款。

(七)未经批准,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自行或者允许他人在农贸市场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 元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500 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厉查处车辆乱停放行为

(八)农贸市场内的停车场管理不规范,车辆停放无序、停车设施及标识不完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罚款。

(九)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并按泊位数处以每泊位2000 元罚款。

特此通告

2013 6 19

 

 

附件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府字〔20136

为了控制建筑垃圾处置造成的扬尘污染和道路污染,保持城市市容整洁和美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 7 5 日起在本市六城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由有关部门按照《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驶离施工场地时应当冲洗车轮,不得带泥上路,不得遗撒、泄漏,并按照核定的路线、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每日 5 时至22 时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上行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0 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处3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 万元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 万元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改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每车次500元罚款;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40 元罚款;当事人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

(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每车次500 元罚款。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按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采用自有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每车次500 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 元罚款;逾期仍不予以清理的,可以撤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有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七)擅自设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罚款。

四、各加油站不得向未悬挂车辆号牌、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提供加油服务。相关执行情况由商务部门纳入加油站成品油行业管理和质量信誉评估考核内容。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 6 个月内受到2 次以上(含2 次)行政处罚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配发给该车的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 6 个月内共受到10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有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进行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七、对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特此通告

2013 6 19

 

 

 

 附件7

南宁市公安局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南公通〔2013298

为了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顺应广大市民群众对出行畅通便捷、安全有序的热切期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决定从20137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秩序进行从严管理,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闯红灯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6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对行人处10元罚款。

(二)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越过停止线在路口内等候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记2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行人不在行人候灯驻留区等候的,处10元罚款。

二、严厉查处逆向行驶行为

(三)逆向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车行为

(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离现场,并处150元罚款;对在设有禁止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标志的路段实施前述违法行为的,拖离现场,处100元罚款,记3分。

(五)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四、严厉查处机动车加塞、穿插行驶行为

(六)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以及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五、严厉查处占道通行行为

(七)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后随意变更车道的,处100元罚款。

(八)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九)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六、严厉查处未按限制通行规定通行行为

(十)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2分。

(十二)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十三)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七、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横穿马路行为

(十四)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五)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10元罚款。

八、严厉查处不避让或者超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行为

(十六)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十七)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150元罚款,记3分。

(十八)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

(十九)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九、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撤离事故现场行为

(二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先行撤离现场条件而不及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十、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对依法应当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但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可以免于罚款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包括:

(一)行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时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劝阻、制止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1小时;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时并协助交通警察劝阻、制止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1小时;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培训3小时。

十一、对机动车有5次以上(含5次)本市交通违法行为未经处理记录,当事人经告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处理的,应当核查车辆信息,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可以扣留该机动车。

十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拖移车辆,除拖移人员违规操作及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依法应当予以补偿外,其他后果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十四、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将违法行为人姓名、违法事实、车牌号码、车辆所在单位名称等事项予以曝光;属于公务用车的,同时抄告车辆所在单位纪检机构。

特此通告

2013619



附件8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公通〔2013299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交通畅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37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的非法营运、非法上路行驶、非法生产销售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人力三轮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二、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三)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车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恢复原状。

三、除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之外,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均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罚款,经查车辆属于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扣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五、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的,以及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5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六、各加油站不得向未悬挂车辆号牌、未办理车辆登记、无行驶证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提供加油服务。

相关执行情况由商务部门纳入加油站成品油行业管理和质量信誉评估考核内容。

七、驾驶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强行揽客,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或者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特此通告

 

2013 6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