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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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广西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2〕1号)有关规定,我区从2012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学生实行学分管理。为指导普通高中实施规范的学分认定和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有效实施,现就我区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学分反映学生在高中学校学习期间课程修习状况。从2012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对所有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学分管理。学生修习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共获得144个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必修学分116个(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选修学分不低于28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 (三)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学分管理的要求和本市模块考试考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生学分管理具体办法,严格学分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形成完备的学分认定和管理制度。对学分的认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分认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二、学分分配 (一)高中学生必修学分至少达到116个,包括:语文l0个学分、英语10个学分、数学10个学分、思想政治8个学分、历史6个学分、地理6个学分、物理6个学分、化学6个学分、生物6个学分、技术8个学分 (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各4个学分)、音乐、美术各3个学分、体育与健康11个学分、研究性学习活动15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社区服务 2个学分。 (二)选修课程至少获得28个学分,其中选修Ⅰ课程至少获得22个学分,由学生从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中修习获得;选修Ⅱ课程至少获得6个学分,由学生从广西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修习获得,其中地方课程占3学分。 (三)根据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课程设置标准规定,每个模块通常为36学时,2个学分。其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每个模块原则上为l8学时,相当于1个学分;研究性学习活动的主要形式是课题研究,计15个学分;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参加1周,获2个学分;社区服务按照工作日计算,三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获2个学分;选修Ⅱ课程开设,每个模块可以设计为18学时,1个学分,也可以为36学时,2个学分。 (四)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修习更多选修课。凡是选修新的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的,可以获得更多的学分。 三、学分认定 (一)学分认定的机构。 学分由学校认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应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委员会由校级领导、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校长是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委员会成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学分认定工作。学分认定委员会应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广西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学分管理指导意见以及本市模块考试考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校的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二)学分认定的办法。 给予学分认定的课程(模块)是指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修习并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包括必修课程、选修Ⅰ课程、选修Ⅱ课程和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社会实践。 1.必修课程、选修Ⅰ课程的学分认定。学生修习各科目必修模块、限定选修模块和自主选修模块,每修完一个模块,模块考核的成绩合格且在学习过程中表现良好,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学校应在学生修完某一模块且通过考核后及时予以学分认定。 2.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学分认定。学生三年内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符合自治区课程设置方案的规定,课题(或项目)研究要有研究形式、研究过程、研究结论、应用价值以及评价等级等,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学校应在学生每完成一个课题(或项目)后及时予以学分认定。 3.社区服务的学分认定。学生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活动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活动记录、综合性评价及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区服务之后及时予以学分认定。 4.社会实践的学分认定。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1周,且活动都有主题、地点时间、组织者、内容简述、综合评价等级等,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后及时予以学分认定。 5.选修Ⅱ课程的学分认定。学校应开设广西地方课程和校本选修课程,为学生选修创造条件,并在修习结束后进行考核。选修Ⅱ课程学分从修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表现和学习成绩三方面来认定。学校应在学生修完某一课程后予以学分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程序 。 1.学生在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方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过程表现、考试考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书面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同时提交给学分认定小组审核。 3.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的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交书面认定意见。 4.学分认定委员会是学生学分认定的最终机构。学分认定委员会在对学分确认后,由负责人签署学分认定的意见。 5.公示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要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其原因。 6.申诉和复议。 未获得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15日内召集教学班任课老师、学分认定小组有关人员复议,做出书面决议并通知申请人。 学生若对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四、学分管理 (一)模块考试考核工作由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学生修完一个模块后,由学校按照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方法除笔试外,还应根据不同模块的要求,设置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 (二)学生因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所获学分仍可记录在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1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学期内完成)。 (三)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 (四)全区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区的学生,提供有效、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后,接收学校应当认可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课程的过程记录和考试、考查成绩可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五)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六)认定的学分要分别记入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手册。 五、组织实施 (一)学分认定是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分认定工作,遵循发展性评价的理念,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服务。学分认定既要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也要关注学生的修习过程和潜能发展,最终的认定要涵盖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两方面的结果。要重视对学分认定实践工作的不断反思,不断改进和完善学分认定方案,以保证学分认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诚信制度。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学分认定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学分认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学分认定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认定和管理质量,并将有关情况作为评价普通高中贯彻教育方针、落实课程方案情况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对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认定资格和取消认定资格的处理。 (四)学校要运用信息系统进行学分管理,建立本校的学分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校园网,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学分查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