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三中教育科研课题成果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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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课题结题验收程序,使课题成果及时得到鉴定,特制订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成果鉴定办法,望各课题组遵照执行。

1、课题成果鉴定前需提交《结题申请报告》,提出课题鉴定验收具体方案,包括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地点、议程安排、鉴定专家组名单等,交由校科研处审批。

2、校级课题成果评审工作由校科研处组织鉴定﹑验收。申请结题的课题组必须按《南宁三中科研手册》要求逐项填好,并连同《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研究工作总结》和相关过程材料一起,于鉴定前一周交到校科研处,以便能按时组织鉴定工作。

3、市级以上课题成果应由相应的管理单位组织鉴定﹑验收。课题组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后,要认真按《课题成果鉴定书》要求逐项填好,并把有关审批材料、过程材料、旁证材料、阶段成果等系统整理、装订、编号,连同《结题申请报告》交校科研处,由校科研处联系相应管理单位进行鉴定、验收。

    4、鉴定专家组人选的确定:专家组应是本领域﹑本学科威望较高﹑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初选名单由课题组提出,共57人,其中课题组所在教研组人员不超过2人。名单经校科研处同意后,再以学校名义发出聘书。

    5、鉴定基本程序:课题组长作成果及研究工作汇报;专家组审阅有关材料;专家组提问,课题组答辩;专家组评议﹑写鉴定意见;反馈鉴定意见,专家签字。

    6、鉴定结束后,课题组需将鉴定书(一式三份)交校科研处确认验收。一份(连鉴定材料)留学校科研处存档,一份上交市教科所存档,一份返回课题组。

    7、如经专家评审后,课题成果未能达到预定目标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必须进行补做,重新通过鉴定,才能结题。

8、不能通过结题的课题组,不算本课题的继续教育学分,也不能申报第二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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