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之“教育惠民工程”。
1、由国家和市财政拔款,每年计划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 名,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或2000元/人。
2、资助我校大学新生入学,对考上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给予上学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资助。
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400元/人;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500元/人;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人。
由市财政拔款,计划资助我校 名贫困大学新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
二、“建设未来——中国建设银行资助贫困高中生成长计划”
从07年11月开始,计划在六年内每年资助我校50名贫困学生,资助标准为1500元/人。
三、南宁三中助学基金会资助贫困大学新生
每年资助考上大学的贫困学生,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至4000元/人不等。
普通高中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和资助工作流程:
学生填写《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和《南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名单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予以确认。→学校资助部门将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录入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上级资助部门分配资助指标后,学校结合实际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资助项目的申请表,并将名单在校内公示五天。→学校将无公示异议学生名单汇总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资助管理部门将资助款在规定时间内转至各受助高中,由学校转发至学生建行账户。
根据我区各地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10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高中助学金将对以下九类人群进行优先资助:
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区移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