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天下没有免费午餐,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请远离非法集资,防范养老诈骗。1.构建资金池。网贷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2.“借新还旧”的自融模式。网贷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自融模式进行资金诈骗,这是典型的旁氏骗局。4.利用托管漏洞进行欺诈。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6.利用信息数据优势恶意集资诈骗。部分网络信贷平台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容易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1.非法公开募集。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而“伪私募”存在违规宣传,不谈风险。他们会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诱骗投资者。2.承诺保本保息。“伪私募”往往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给予固定收益、定期付息等。3.名不副实,名基实贷。“伪私募”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而是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这种产品既不能有效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而且还存在挪用或者侵占募集资金的情形,涉嫌欺诈。4.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5.没有资金门槛限制。私募基金有较高的资金限制。“伪私募”一般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6.人数限定严格,人数多少是区分真假私募的关键点。按照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很可能是“伪私募”。1.房产中介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作为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2.所谓“抵押借款合同”是自我担保。某些房产中介公司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专门设立担保公司,向投资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而本质上,所谓“抵押借款合同”是自我担保,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幌子。3.房产企业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期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违章建筑。4.房产中介公司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房地产中介公司以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委托售卖为由,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支付先集资人的利息,使投资人蒙受巨大损失。5.第三方理财虚假承诺。多数第三方理财公司只是渠道方,是类似中介的机构。第三方理财为了实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行为均涉及非法集资。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4.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1.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编造包装名目众多的高科技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2.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3.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4.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文章来源:南宁处非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