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三中政务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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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南宁市第三中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南宁市第三中学查阅《指南》,具体地址为:南宁市第三中学;也可以到南宁市第三中学网站下载,下载地址为: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南宁市第三中学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宁市第三中学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南宁市第三中学网站上下载,下载地址为: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公开信息:

1. 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2. 学校网站。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将在有关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单位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南宁市第三中学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宁市第三中学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南宁市第三中学网站上进行下载,下载地址为: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2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南宁市第三中学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南宁市第三中学,办公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工作日)。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771-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0771-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30021,电子邮箱地址:联系邮件

(三)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南宁市第三中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在南宁市第三中学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本单位的电子邮箱,具体网址为联系邮件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当面、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本单位收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也将通过当面、信函、电话或者邮件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获取的信息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本单位将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需要并经过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本单位有权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将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延长期限之前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将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教育局和市政务公开办投诉。

市教育局


市政务公开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