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三中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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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市设在市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校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本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校依照规定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文本一式3份。

第七条 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第八条 本校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本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