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三中办事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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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宁 市 第三 中 学

 


南宁三中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校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南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南宁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办事公开是指学校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教育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试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限期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六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该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应当按国家规定,编制、公布和及时更新,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第十三条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应当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要求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校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各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须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