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教纪检〔2014〕34号
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党员领导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纪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南纪发〔2014〕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精神,通过专题学习、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务必做到全覆盖全知晓。
二、及时报备操办婚丧宴请事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干部应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局报备,一般校级领导(二层机构党政领导)向市教育局报备,各单位教职工向本单位报备,事前事后需注意按时报备。
三、今后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填报表格以市纪委《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备案表》、《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表格为准,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和学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南教发〔2014〕33号)中的《南宁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和《南宁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不需再填报。
附件: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南纪发〔2014〕30号)
2.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市教育局纪委
(网络传输)
中 国 共 产 党
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纪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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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各开发区纪工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市管各企业纪委:
为贯彻落实《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桂纪发〔2014〕1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我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加强我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营造勤俭节约的社会风气。现结合实际,将贯彻落实《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学习传达、专题讨论、召开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将《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有关要求,做到学习全覆盖、《规定》人人知晓,切实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同时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提醒预防教育。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防止出现未批先办或失实报告等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规定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工作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报告操办婚丧事宜的规模、标准和参加人员构成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为广大干部职工做好表率。操办婚丧事宜时,应如实、完整填写备案表和报告表(详见附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附件:1、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备案表
2、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管各企业。
附件1: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备案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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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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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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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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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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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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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的事宜 |
□婚事 |
□结婚 □嫁女 □娶媳 | ||||||||
□丧事 |
□丧偶 □丧父 □丧母 | |||||||||
操办计划 |
操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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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方式 |
□分办 □合办 | ||||||
操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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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宴 席桌数 (人数) |
桌( 人) |
组织车队 |
辆 | |||||||
车队车辆型号及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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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人员范围 |
近亲属 |
人 |
近亲属以外人员 |
人 | ||||||
本人承诺 |
本人承诺自觉遵守《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其他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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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由本人填写报送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单位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此表应在操办婚庆事宜前5日内填报。
附件2: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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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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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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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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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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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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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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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席标准 |
元/桌 | ||||
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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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范围及人数 |
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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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以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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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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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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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近亲属礼金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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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近亲属礼品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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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近亲属以外人员礼金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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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近亲属以外人员礼品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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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现任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礼金情况 |
收受金额(元) |
退回金额(元) |
上缴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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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礼金情况 |
收受金额(元) |
退回金额(元) |
上缴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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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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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现任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礼品情况 |
礼品名称(件) |
退回情况(件) |
上缴情况(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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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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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报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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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 |
以上报告真实、完整、无漏报、瞒报、弄虚作假情况。 操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单位党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填写签字盖章后,报所在单位备案。属市委管理的干部,应当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2. 单位党组织应在“单位意见”一栏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盖章。3.此表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结束后10日内填报。
附件2:
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